麻精药品,既是缓解病痛的“良药”,也可能被用作危害社会的“毒药”。它们承载着医疗救治的重要使命,却也因滥用风险被严格管控。随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更新实施,我国对麻精药品的分类、生产、使用及监管措施日益完善。本文将从定义与分类出发,阐述其“双面性”背后的法律红线与管理机制,正确认识这类特殊药品,从应用中筑牢安全防线。
麻精药品,既是缓解病痛的“良药”,也可能被用作危害社会的“毒药”。它们承载着医疗救治的重要使命,却也因滥用风险被严格管控。随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更新实施,我国对麻精药品的分类、生产、使用及监管措施日益完善。本文将从定义与分类出发,阐述其“双面性”背后的法律红线与管理机制,正确认识这类特殊药品,从应用中筑牢安全防线。麻精药品的定义
根据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对麻精药品的定义:麻精药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总称,是指列入药用类和非要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药用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临床常见的麻精药品常用于镇痛、镇静安眠、镇咳、多动症等疾病治疗。
医疗用途 | 常见药品 |
镇痛 | 吗啡、羟考酮、芬太尼、哌替啶等 |
镇静安眠 | 艾司唑仑、氯硝西泮、咪达唑仑、唑吡坦等 |
止咳 | 右美沙芬、可待因等 |
多动症 | 哌甲酯、莫达非尼等 |
*分类:新条例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进行严格区分
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药品能够用于治疗疾病,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与监管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药品未被批准为药品生产和使用,但具成瘾性或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一旦发现具有药用潜力,也必须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被重新分类,纳入药用类管理。
l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013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管了121种麻醉药品,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奥赛利定和泰吉利定等新物质被相继列管,使得目前共列管了123种麻醉药品。
*特别注意:麻醉药≠药用类麻醉药品
在医疗中用于消除疼痛或实现全身/局部麻醉作用的药品,是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不属于特殊管理的麻醉药,按一般药品管理。比如,吸入性麻醉剂:如笑气、异氟烷、恩氟烷等,用于手术麻醉;静脉麻醉剂:如丙泊酚、硫喷妥钠等,用于诱导麻醉或维持麻醉状态;局部麻醉剂:如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等,用于局部麻醉,减少手术或治疗过程中的疼痛。
l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可以用于治疗焦虑、抑郁、失眠等精神障碍,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的分类
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管理。目前,我国共列管了162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69种,第二类精神药品93种。这两类精神药品在来源、药效强度、适应症、用量以及经营管理规定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①第一类精神药品:主要来源于天然植物,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和潜在危害性,因此受到严格的国家管制,适用于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严重精神异常的疾病。比如,氯胺酮、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三唑仑等。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精一”。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主要来自人工合成你,相比第一类,这类药品的依赖性和危害性相对较低,但仍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适用于焦虑障碍、抑郁障碍等。包括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劳拉西泮、氯硝西泮、佐匹克隆、奥沙西泮等。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特别注意:抗精神病药物≠药用类精神药品
抗精神病药物是指治疗精神障碍一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焦虑症等的药物,也称为抗精神病药物或神经精神药。比如,吩噻嗪类、硫杂蒽类、苯酰胺类、二苯氧氮平类、二苯丁哌啶类等抗精神病药。在管理上无特殊要求,属于一般性药品。
麻精药品的双面性
麻精药品属于管制药品,即国家实行管制生产和使用的特殊药品。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则会危害人体健康,进而影响社会治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用药 | 药物滥用 | |
目的 | 治病、镇痛 | 寻求刺激、满足上瘾等需求 |
结果 | 治好病、减轻病人痛苦使其健康生活 | 导致各种疾病甚至死亡 |
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
l管理部门与职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l定点生产与经营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也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l使用与储存管理
①三级管理
医疗机构采用药库、药房、病区三级管理
②四专制度
专人负责:储存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专用账册记录:对进出专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专册登记处方:麻醉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处方印制完毕后,应交由药剂科保管,统一登记编号,核实数量并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和发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专区(柜)保管:专库有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专柜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都有防盗设施(保险柜与墙壁固定,配备监控设备)
*推荐设备:芬太尼类药物专用智能柜
专为智能化保管芬太尼类药物设计,具备防护能力、信息监管功能,一站式解决芬太尼类药物储存、保管、取用、监控难题。
产品符合《GA/T 2015-2023芬太尼类药物专用智能柜通用技术规范》要求。现已取得公安部检测认证。
采取高强度钢制柜体设计,集成机电双控锁具、智能储存单元、空瓶回收单元及残液收集单元等,稳定耐用、功能齐全。智能化控制系统、友好的人机界面,具备身份识别、声光报警、信息记录、权限管理、联网传输等功能,实现药品的全流程追溯管控。
麻精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l我国规定麻精药品管理内容的最高层级法律规范是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2001年、2013年、2015年、2019年4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全面的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的注册、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使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确保了药品从研发到使用的全过程都受到严格监管。
l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2013年、2016、2024年三次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麻精药品制定的一套全面、严格的行政法规。其从制度上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从而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l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立动态调整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
l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